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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分享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来源:上海讨债公司 栏目:讨债技巧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4日   517人已围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等情形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如果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通常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双方当事人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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